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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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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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收益已成为当前非常重要的收入方式,有时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现实收益及其潜在收益巨大。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知识产权收益的争夺与分割也成了一大焦点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而其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如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等,因与人身密不可分,专属于著作权人一方所有。而其中取得的财产利益部分,在某些情形下则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具体来说:(1)婚前完成并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个人财产;(2)婚前或婚内完成、婚内取得知识产权收益的,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婚内完成,未实际取得收益,但该收益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的,即使在离婚后才实现,也是夫妻共同财产;(4)婚前或婚内完成,在离婚后才收到收益,由于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明确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小结
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但《婚姻法》(已失效)和《民法典》均规定,由其取得的经济利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可予以分割;未能取得实际收益或未明确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只能归该知识产权的发明者单独享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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