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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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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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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婚内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共同共有关系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基于此,一般只有在离婚时才能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会出现夫妻一方挥霍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此时法律也需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但并不意味着双方的意见总是一致的,尤其是在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另一方利益或者一方需要负担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的巨额费用时。在夫妻双方并不想解除婚姻关系时,此时原则上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为平等保护夫妻双方权益,实现权利救济,在坚持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能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不予支持的基础上,《民法典》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上述任一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也是《民法典》的进步之处,将原来低位阶的司法解释的内容纳入高位阶的法律规定当中,对于特殊情形下夫妻间的权利进行了有效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情形一中不仅要认定隐藏、转移等行为的成立要件,还要注意只有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才能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达到“严重损害”,要结合行为性质、夫妻共同财产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因此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同时,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目前只有以上列举的两种情形,属于封闭性条款,不能做扩大解释。因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的,不属于能够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已明确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和履行的物质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双方分割财产,能够更好地保障夫妻另一方财产的安全,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夫妻权利平等,也使家庭的保障功能不致因一方的问题而受到影响。如此,既可以保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又能保护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结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之前,对共有的财产原则上不能进行分割,以保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和基础,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这也是为了避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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