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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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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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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结婚后,一方受伤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归谁所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有时会因身体受到意外伤害而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比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他人伤害等原因,受害人获得相应赔偿或补偿款。针对夫妻一方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问题,《民法典》在《婚姻法》(已失效)的基础上修改了表述,对文字进行精炼,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修改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将“身体受到伤害”改成“人身损害”是为了保持《民法典》体系的一致性,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表述一致。同时,也不再以具体列举赔偿项目的方式说明个人财产范围,《婚姻法》(已失效)规定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涵  盖不全面,因此将其改为“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结合侵权责任编中的规定,可以认定人身损害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当然,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从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的具体性质看,不能将夫妻一方获得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款都笼统地认定为个人财产。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和补偿金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收人,与身体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关系,是对受害人的治疗和抚慰的专门费用,其贻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因此,凡是与人身损害相关的赔偿款专属于个人财产。但是,人身损害赔偿金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具有个人属性,比如误工费是对因受伤而减少的家庭收入的补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收入对应的时间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赔偿项目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与个人收入相关的赔偿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结

《民法典》虽在《婚姻法》(已失效)的基础上修改了表述,对文字进行精炼,但所要表达的内容实际上是一致的。因此,无论是根据《婚姻法》(已失效)还是《民法典》规定的理解,夫妻一方因人身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不宜笼统地认定为个人财产,具有个人属性的赔偿项目属于个人财产,但人身损害赔偿金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具有个人属性,如误工费等因受伤而减少的家庭收入部分,对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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