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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害己!为讨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陷害他人获刑
作者| 张东杰 庄萍萍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伪造身份证件案,以被告人陈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2015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被告人陈某将自己的小车租借给连某使用。租期结束后,双方因连某未足额支付租金发生纠纷。陈某决定向他人邮寄写有爆炸威胁及勒索巨额钱财内容的匿名恐吓信,并在信里留下连某的银行卡账号,想以此让连某受到刑事处罚。为此,陈某通过编造短信获取了连某的银行卡账号。
2016年4月中下旬某天,陈某向泉港区某商务酒店经营者林某寄信,信中称已在酒店某一楼层安装了定时炸弹,要求林某在2天内将50万元转账至连某的银行卡上,否则将引爆炸弹。4月29日上午,酒店员工刘某得知信件内容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泉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至酒店处警,责令酒店立即停止营业并封闭酒店所有出入口,疏散所有入住房客及酒店工作人员。泉州市公安局还当即指派搜爆民警和排爆专家对该酒店进行逐层逐房地毯式搜爆、排爆工作,于次日排查完毕,但未发现爆炸物。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组,经核查银行卡账户发现为连某所有,遂向连某调查。结合其他调查,民警发现陈某有作案嫌疑,遂通知陈某到案接受调查。2016年5月26日晚上,陈某主动到泉港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事实。
公安机关还对陈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发现三张伪造的身份证,陈某称是2014年在惠安向制售假证人员购买的,意图冒用他人信息办理信用卡。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意图陷害他人而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陈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三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自首等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提醒,处事应当冷静、理性,莫因一时兴起或为“出一口气”而莽撞行事,否则不仅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和不便,自己也因触犯刑律而遭受刑罚处罚,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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