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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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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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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生被校外人员打伤,学校还要承担责任吗?

  摘要:学校暴力事件不少,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校外人员殴打校内学生造成的。如果学生是被校外人员也就是第三人殴打致伤的,学校还要承担责任吗?本文为你介绍。

  案情回放:

  小东(17岁)是北京某职业学校的寄读学生,2008年12月他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北京另一职业学校的少女小甜(17岁),两人迅速恋爱,然后在校外租房同居。2009年3月10日下午,小甜的前男友黄某突然闯进二人的租住的房屋,小甜与对方发生争吵。黄某遂用刀将小东和小甜刺成重伤。当晚,黄某被警方抓获。

  事发后,小东的父亲刘某发现,儿子小东不仅在事发前一直没回学校,而且平时经常不到学校上课。刘某遂以校方对尚未成年的儿子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为由要求校方赔偿20万元。

  经法院多次调解,学校认识到自己负有监管不力之责,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校方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讲法:

  此案是一个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虽然此案是调解结案,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该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事故虽然发生在校外,但作为一个寄读学校,对学生校外投宿、逃学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因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确认如上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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