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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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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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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素有业务往来,B公司向A公司采购塑胶粒,双方分别于2014年6月13日、2014年7月10日、2014年9月12日各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金额为630,552元、220,700元、132,100元的胶粒;货到即付清全部款项;买方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承担连带责任。需方落款处均加盖麦斯优联公司的公章,但均无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签名。

合同签订后,A公司2014年6月-9月交付上述合同项下的货物,B公司确认收到上述三份《销售合同》项下的货物,并确认于2014年7月收到金额为630,552元的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发票,于2014年8月12日收到金额为220,700元的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发票,于2014年10月22日收到金额为132,100元的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发票。庭审中,B公司确认尚欠A公司货款883,352元。

B公司车俊主张《销售合同》未经其本人确认,无权为其设定担保义务,其不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三、律师说法

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883,352元(其中2014年6月货款530,552元、7月货款220,700元、9月货款132,100元),事实清楚, A公司诉请B公司支付货款883,352元及违约金(其中530,552元从2014年8月30日起,220,700元从2014年9月30日起,132,000元从2014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至清偿之日止)。B公司车俊未在《销售合同》上签字确认,不应视为其同意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A公司请求B公司车俊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

三、法条链接: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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