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风险防范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作为乙方)与B公司(作为甲方)于2014年4月30日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双方就乙方向甲方销售的电池保护板质量作出约定。A公司(作为乙方)与B公司(作为甲方)于2014年6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电池保护板,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7日;经双方确认的样品或改样后的样品,应由双方共同进行封存,并分别保存于甲方、乙方;月结60天,即1月份货款4月10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甲方拖延支付货款,甲方应自应付款之日起按欠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A公司与B公司双方交易惯例为:A公司与B公司以《样品承认书》的方式确认样品设计图,A公司依据《样品承认书》安排生产,并向B公司送货,双方每月对账。2015年6月2日A公司与B公司对账确认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383,523.22元,对账后B公司未支付过A公司款项。
B公司主张:B公司曾将案外人深圳达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达人公司)的《样品承认书》交给A公司,要求A公司依据该技术标准生产C310电池保护板,但B公司于2015年2月发现A公司2015年3月之前提供的C310电池保护板存在产品质量问题,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该批货物的样品承认书,A公司向B公司提供送样日期为2015年1月3日的《样品承认书》,根据该《样品承认书》可见,A公司自行变更工艺,增加电容,未按达人公司的《承认书》生产产品,且此前未将样品及《样品承认书》交B公司确认,导致A公司交付的C310电池保护板存在产品质量问题。B公司提交2014年12月31日达人公司的《承认书》、送样时间为2015年1月3日的《样品承认书》以证明A公司自行变更工艺设计,2015年3月之前提供的C310电池保护板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提交送样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的《样品承认书》以证明A公司与B公司修正设计,依据该承认书生产的产品不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提交案外人C公司采购通知单、D公司采购订单、E公司采购订单、电子邮件、照片、工作联络单以证明C公司向B公司采购C310电池保护板后加工制作成电池,销售给D公司,D公司再销售给兴飞公司,后B公司、D公司、C公司共同分析确认C310手机电池自动关机系因为电池保护板增加电容所致,兴飞公司向D公司索赔,D公司处罚B公司16,000元,被客户退回的手机电池现存放在B公司处。
A公司对B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称其系依据B公司提供的《样品承认书》设计及生产电池保护板。A公司提交落款时间分别为2014年9月20日、2014年10月6日、2015年1月17日、2015年1月26日的《样品承认书》以证明双方交易期间的《样品承认书》形式一致,上述《样品承认书》B公司的签字确认人员均为同一人;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的《样品承认书》与B公司提交的送样时间为2015年1月3日的《样品承认书》均为NS-C310-01电池保护板的设计图,上述两份《样品承认书》的设计图均显示增加电容,A公司系依据B公司确认的《样品承认书》生产产品,不存在自行变更工艺、擅自增加电容的行为。B公司称其交易惯例为通过在《样品承认书》加盖工程专用章的方式确认设计图,上述《样品承认书》均未加盖B公司工程专用章,仅有B公司员工签字,不符合惯例,不应视为B公司对上述《样品承认书》予以确认。
B公司申请B公司员工陈杰、D公司员工王成出庭作证。陈杰称2015年2月26日D公司将兴飞公司生产现场发生开机异常的情况告知B公司,经B公司、D公司、兴飞公司对比测试,发现系A公司提供的电池板增加一个电容所致,A公司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的《样品承认书》图纸显示增加电容,该《样品承认书》虽有B公司员工签字确认,但B公司对外确认《样品承认书》系以加盖工程专用章为准。王成称D公司客户反馈2015年2月8日以后发出去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D公司分析,发现系C公司提供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所致。
二、律师说法
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383,523.22元,事实清楚。B公司主张A公司自行变更工艺,提供的电池保护板存在增加电容的质量问题,但A公司2015年1月26日的《样品承认书》与B公司2015年1月3日的《样品承认书》均显示NS-C310-01电池保护板增加电容,且2015年1月26日的《样品承认书》有B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故A公司依据该《样品承认书》生产电池保护板,不存在自行变更工艺的问题,B公司据此拒付货款及请求A公司赔偿损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约定月结60天,A公司诉请B公司支付货款383,523.22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8月1日起计算)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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