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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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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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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

  导读:商品房认购书是确定商品房认购书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以及该商品房认购书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一个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确定,也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在我国,房地产合同的主要条款多数是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这是由房地产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然而,由于对商品房认购书没有具体确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条款是由当事人约定和实践操作习惯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商品房认购书一般只有两方合同当事人,即开发商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都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房地产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

  房地产开发商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主要活动场所,住所地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但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二)标的

  债的标的,又称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务;具体到合同标的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合同所有条款中最重要的核心条款。如果合同缺少标的条款,一般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或权利。

  由于商品房认购书的订立往往是开发商所要求的,消费者或是缺乏经验或是迫于无奈才与之订立该合同,合同的文本又往往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仅仅是要消费者签个字认可而已,所以商品房认购书的标的并不像其他合同一样体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要求和目的,而常常只体现开发商方的要求和目的,即通过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套牢消费者与之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继而达成销售的目的。因此,在订立商品房认购书时,消费者一定要清醒认识、小心谨慎。

  1、坐落位置,对房屋的坐落位置的约定应是具体而详细的,它不仅要说清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还要说清楚房屋在整个小区整栋楼中坐落的具体位置,说清楚了坐落位置就将预订房屋特定化了,不允许任一方更改,这样可以避免开发商将来在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或交付房屋时以次充好,因为商品房随着其坐落位置的不同价格也是不相同的。

  2、面积。就商品房认购书中有关预订房屋面积的约定而言,一般应使其明确约定两点,一是预订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二是预订房屋使用面积的计价方式,二者都十分很重要,缺一不可。

  3、价款。对商品房的价款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可以避免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的纠纷,但过早的约定价款也会使缺乏购房经验的人过早地陷入了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

  4、户型。在购房者开发商订立商品房认购书时,购房者基本上都已看过开发商提供的宣传广告或看过售房部的微缩效果模型了,然而,将其确定在商品房认购书乃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却是不多,实际上,这不利于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履行期限

  商品房认购书的标的是合同双方就特定的房屋在特定的时间进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无论是特定的房屋还是特定的时间,这个特定都是由双方约定加以确定的。因此,约定特定的合同履行期限非常有必要。从实践中的情况看,对该特定时间的约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约定一个期间,双方在这个期间内随时可履行合同,例如双方约定在本合同(即商品房认购书)签订之日起15天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是约定一个期日,双方在这个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双方约定在2002年8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两种方式都符合法律规定。

   (四)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一样都是因不履行应尽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当然,违约责任是以有效合同为前提的,如果合同未生效,未成立或成立后无效,不得适用违约责任条款解决双方纠纷。从根本上看,适用违约责任条款实际上是对违约的补救,只不过这种补救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是由于当事人违约引起的。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当事人就应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只要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货币。定金既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又是一种债不履行时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所以,在商品房认购书中,它有时作为债的担保形式的条款存在,有时作为违约责任的条款存在,或同时作为两种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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