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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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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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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农村宅基地买卖应慎之又慎!

农村宅基地买卖应慎之又慎!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私宅转让协议书》,被告王五、赵六分别作为转让交易证明人、转让交易担保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私宅转让协议书》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深圳市XXXX街X号私宅一栋出让给原告,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包括土地和土地上面的建筑物,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X号。私宅现状为12层石屎,框架,外墙基本完成。屋内装修,例如:地台,瓷砖,铝窗,防盗网,门,电梯尚未完成。目前正在投入装修阶段,李四必须在XXXX年XX月XX日整栋房屋必须投入使用,没有抵押给任何人,产权清晰,没有其他任何债权,债务。担保人对该楼全部建筑费担保,在李四没有与现在承建方结清建房费用,担保人无条件承担。以及村委提供的房产证明,以上1、2条款内容由李四提供,李四保证绝无虚假,否则,愿意赔偿原告因此损失的两倍。转让总价为人民币XXX万元。私宅移交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前。

同日,李四出具了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原告交来深圳市XXXX街X号私宅一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产证证号:深房地字第XX号,转让费XXX万元整。

另,XXXX年XX月XX日,深圳市XXXX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我村原居民李四(身份证号码:XX)在我村XXX街XX号有占地面积XXX平米宅基地一块,此属李四使用地块的房屋因拆建后改为现有的12层楼房,每层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共计总建筑面积为XXXX平米。情况属实。

再:1、原告确认涉案房产未交付;2、原告确认涉案房产系对原有2层半的房屋进行推倒重建,现有房屋未办理报建手续;3、原告主张其分三次向李四支付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XXX万元,分别为XXXX年XX月XX日转账支付人民币XXX万元、XXXX年XX月XX日现金支付人民币XX万元、XXXX年XX月XX日转账支付XXX万元。对两笔转账付款,原告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证明。原告另主张其于XXXX年XX月XX日支付XXX万元系基于有购房意向而预付的购房款;4、原告主张被告李四与王五系夫妻关系,但其提交的婚姻登记档案未能证明结婚登记的双方即为本案的被告李四及王五。

 

律师说法:

涉案的深圳市XXX街XX号私宅用地为宅基地,被告李四将该土地上的房屋转让予原告张三,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私宅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基于无效合同的全面处理原则,被告李四应将收取的购房款人民币XXX万元返还原告,并支付占有上述款项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XXXX年XX月XX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关于王五与赵六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虽主张被告王五系李四的配偶,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存在夫妻关系,被告王五仅作为转让交易证明人在《私宅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原告诉请被告王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缺乏理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另,被告赵六虽作为转让交易担保人在《私宅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但该协议书中仅约定担保人对涉案私宅的建筑费承担担保责任,未约定其在原告与被告赵六之间的私宅转让关系中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或范围等。

 

法条链接: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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