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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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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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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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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一朝不慎,惹上容留他人吸毒罪

基本案情:

胡某、岑某、杨某和王某为好友,杨某、王某有吸毒习惯。胡某、岑某共同承租房屋,房租等费用均摊。胡某、岑某在其合租的房内,杨某和王某先后两次在胡某、岑某租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所使用吸毒工具,系四人共同筹钱由被告人岑某向犯罪嫌疑人“胖子”购得。胡某、岑某被警方抓获并由检察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说法: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此,在日常交友中,我们要谨慎处理,对于朋友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制止,不要碍于情面而帮助或者放任,以免后悔莫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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