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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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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06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粮食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签订合同之日张先生向王女士支付叁万元(30000.00元整)预付款,用于王女士购买种子以及前期费用投入的周转,余下叁万元待王女士于2006年9月18至10月1日将约定品种、数量的粮食一次性全部交于张先生后五日内支付给王女士。到九月十八日,王女士如约向张先生履行债务,却因一直无法联系到债权人张先生导致不能履行而使粮食没有好的存放地,同时也为粮食一直这样放着万一出现什么意外而担忧。
眼看快到十月一日的履行届满日了,在不知如何处理之下,王女士想到了公证处,于是她于九月二十八日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人员向王女士说:"我建议您进行提存,提存也是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不然,将来万一涉诉,你将为因债权人下落不明而导致自己无法履行债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旦你举证失败,将有可能债务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像你这种情况,你需就这批粮食依法拍卖或变卖,就所得的价款进行提存。"随后,王女士如释重负地按照公证人员的建议办理了提存,从而巧妙地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包头市公证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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