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摘要: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项目范围=①挂号费+②医药费+③检查费+④治疗费+⑤住院费+⑥其他医疗费用。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项目范围=①挂号费+②医药费+③检查费+④治疗费+⑤住院费+⑥其他医疗费用。
①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②医药费: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③检查费: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
重复检查(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应予排除。
④治疗费:指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⑤住院费: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住院应只限于重伤或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⑥其他医疗费用。
(2)医疗费金额=已发生的医疗费(不包括原发病)+预期(后续)医疗费
【律师提示】
医疗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较大一块。
民法通则意见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交易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上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 其费用则不予赔偿。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①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②医院选择应坚持就近治疗原则,同时坚持合理原则。
③关于转院的限制性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不再规定,应当不再适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