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事律师网 >损害赔偿

律师介绍

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损害赔偿

孩子保险到期后受伤,幼儿园需要承担责任吗?

  摘要:幼儿往往身体骨骼比较催投,孩子们一些寻常的嬉戏打闹也导致他人容易受伤。因此幼儿园通常都会要求家长为孩子购买保险。但如果保险到期后没有续交,期间幼儿受伤了,幼儿园还要承担责任吗?本文为你介绍。

  案情回放:

  四岁的小女孩青青在某幼儿园内托幼,幼儿园要求家长每年为孩子购买一份“学平险”保险,保险费100元,保险责任包括在缴纳保险费一年内,幼儿因意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80%。

  青青的保险到期前,幼儿园曾多次催促青青的父母要求他们及时为青青续交保费,但青青的父母没有及时为其续交保费。青青的保险到期后第二天,青青的妈妈将她送至幼儿园,经幼儿园在次催促,青青的妈妈承诺下午接孩子放学时缴纳保费,于是幼儿园照常接纳青青托幼。就在当日下午,青青在幼儿园内被另一个小朋友强强撞倒,导致手臂骨折,青青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000元。就青青所受损害赔偿问题,青青的父母与幼儿园和强强的父母协商未果,于是青青将强强及幼儿园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青青各项经济损失一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当事人青青年龄才四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此处规定了幼儿园的无过错责任,即幼儿在幼儿园内受到人身损害,就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虽然幼儿园提出其应在保险报销范围内免责,但因该保险非法定强制险,且保险到期后,幼儿园仍接纳青青入园,就仍对青青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在此发生的损害,幼儿园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强强撞倒青青的行为是在幼儿园内发生的,该行为不是因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的,所以强强的父母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孩子的安全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谁都不愿看到自己的孩子受到一丝伤害。在这里,法官也提醒大家,临近六一,很多父母都很乐意带着自己的孩子去公园、游乐场游玩。游乐场、公园及幼儿园等场所的管理者一定要检查好园内的游乐设施,在孩子入园时一定要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同时,孩子父母也一定不要只沉浸于同孩子玩乐,而忽略了孩子的安全问题。

  此外,不少家长会像本案中的青青父母一样为孩子投保险。在被保险公司或者相关第三方催促家长缴纳保险费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办理手续,避免出现出险后无法得到赔偿的下场。幼儿园方如果在催促幼儿家长及时交付保险费无果后,可以考虑自己先行垫付再进行追缴,否则如果再次出现本案中青青的这种情况,幼儿园还是只能负起全责自吞苦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