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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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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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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吗?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所谓继子女,一般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因此,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亲或母亲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其不需要经过特定的法定程序,这点与养子女必须经法定程序登记有所不同。

现实生活中,根据父或母再婚时子女的年龄以及是否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第二,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但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第三,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再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前面两种属于名分型,后一种属于共同生活型,名分型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只是姻亲关系,共同生活型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才成立拟制的血亲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当然,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收养,办理了收养登记,则二者之间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自然也属于拟制血亲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关于“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未规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我们认为,对于“受其抚养教育”,实务中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认定。

首先,受抚养教育的主体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如果是已经成年且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则不享有要求父母进行抚养的权利,自然也谈不上抚养教育问题。

其次,受抚养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要求应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对于虽然没有共同生活,但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的,也可以认定为进行了抚养教育。

再次,进行抚养教育应经过一定的期间。由于拟制血亲成立后,继子女对继父母就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且继父母和继子女相互之间具有继承权,因此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应当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至少数年时间,而非几天、几个月,否则权利义务不能对等,无法平衡双方利益。

最后,是否成立拟制血亲,还要尊重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意思。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已经互相明确表达了不成立拟制血亲的意思,那么即使双方共同生活、进行了抚养教育,也不宜轻易认定成立拟制血亲。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小结

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责任与义务,无论是《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法律均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双方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相当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在继父母年老时,继子女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即履行对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  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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