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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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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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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丈夫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可以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并返还抚养费吗?


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妻子(欺诈方)对丈夫(受欺诈方)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使丈夫在被蒙骗中将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欺诈性抚养并无具体规定,甚至对其概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实务中,一旦丈夫知道欺诈性抚养的真相,通常会引发有关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等纠纷。

司法实践中对受欺诈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有返还请求权持认可态度,而关于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存在不同的观点。一是不当得利说,即无抚养义务之人支付了抚养费,对于生母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二是无因管理说,即无法定义务而对非婚生子女予以抚养,构成无因管理;三是侵权行为说,即认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采取欺骗手段,使受欺诈一方支付财产,代该子女亲生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造成受欺诈方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此种情形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无论基于哪种观点,大都认同受欺诈方对抚养费享有返还请求权。笔者认为,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欺诈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因受欺诈人原本并无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对子女的生父母而言同时也构成不当得利,故受欺诈人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也可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请求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用。

同时,配偶一方同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将会对另一方的名誉、地位、尊严产生巨大的伤害,因此,欺诈方还应该承担精神损失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金本身兼具经济补偿、精神慰抚和违法惩戒的多重功能,精神损害赔偿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失外,更主要的是抚慰和缓解被侵权人因精神损害所生之痛苦、失望、不满和怨愤,使其获得心理上的慰藉,以维护整个社会抚养制度的稳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当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则可以依照《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第5条的规定确定,根据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男方起诉子女承担欺诈性抚养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小结

妻子将本与丈夫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子关系,具有欺骗对方的主观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应属侵权行为。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到侵害一方有权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有关司法解释向欺诈方主张其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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