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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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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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增值的主要形式有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及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用于出租产生的房屋租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关键在于对其性质的认定,即该房屋租金是属于法定孳息还是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对此,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房屋租金是因法律关系所获收益,属于法定孳息,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观点二认为,出租需要选择承租人,需要租赁合同双方对租赁的具体事宜进行协商,亦需要出租人对承租房屋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要对房屋进行及时的维护和修理,因而房屋租金为经营性收益而非孳息,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上述两种观点中,笔者更倾向于观点一。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性质或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如:果树结出的果实等;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是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某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获得的报偿,包括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孳息一般以归属原物所有权人为原则,孳息和自然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无关,认定为个人财产符合民法一般原理,亦符合公平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夫妻一方婚前房产所得租金应为其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一干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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