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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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对无效的婚姻那些主体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的后果有哪些?本文一一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由些可见,我国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种,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排除其它任何否定婚姻效力的事由。
对于无效的婚姻,哪些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因此,能够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本人、当事人近亲属、基层组织。
有关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受理后不能撤诉,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婚姻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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