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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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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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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结婚登记后的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结婚彩礼是我国的一种传统婚嫁风俗。通俗来讲,彩礼是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彩礼因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我国法律对于彩礼没有明确的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是可以接受的,只要不借彩礼名义来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都是允许的。

彩礼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接受彩礼一般就意味着答应对方的结婚请求,即使在领证后给对方彩礼,这时彩礼的性质仍然没有改变,还是对个人的赠与,因此,先领证后给彩礼的,若能明确该款项确实为彩礼,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俱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的基础上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的基础上要求返还彩礼。

 

该条规定旨在明确此类纠纷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首先要看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要注意这里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由于在我国农村地区,人们习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举行了婚礼,就进入了实质的婚姻阶段,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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