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导读:我建筑公司前不久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因人力不足,我们把该项建筑工程的一部附属工程包给了某农村建筑队,该施工队在施工时,一工人踩空跳板坠地身亡。请问此伤亡农工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问题答复:
根据1984年10月15日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第14条、第18条、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经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使用农村建筑队参加施工,使用的形式包括:单纯提供劳务,分部分项承包工程,包工包料包费用或联合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农村建筑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企业对使用的农村建筑队,要在技术,工程质量、安全操作等方面积极给予帮助、指导,进行监督、检查,逐步提高其施工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农村建筑队在企业承担施工任务期间,职工患病,负伤、致残、死亡所需的医疗费,伤亡生活补助费和抚恤费等,均由农村建筑队自理。农村建筑队应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上述劳动保险费用的专项基金。”你们谈的情况应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有关规定,把工程承包给没有资格的建筑队是禁止的,要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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