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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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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服刑人员罗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前不久法官突然发现其名下有套房子,当即予以查封。罗某叔叔老罗称房子是他出钱买的,法院不应该查封。日前,法院裁定驳回了老罗的异议。
服刑人员罗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前不久法官突然发现其名下有套房子,当即予以查封。罗某叔叔老罗称房子是他出钱买的,法院不应该查封。日前,法院裁定驳回了老罗的异议。
罗某200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受害人刘某各种损失45万元。法院判决后,罗某被羁押在监狱,名下无财产,没有履行赔偿义务。
今年3月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突然发现罗某名下有一套价值100余万元的房产,当即予以查封。罗某的叔叔得知这一情况后,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该套房产是自己出资,用罗某的名字购买的。
法院公开审理了罗某的叔叔老罗的执行异议案。受害人刘某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出庭应诉。老罗向法庭出示了一张汇款单,证明自己在以罗某名字购买房屋前,曾经向罗某的母亲银行账户内汇款300万元,用以罗某购房支付房款。由于罗某因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可能出面购房,所以,罗某名下的这套房子就是自己的,法院查封是错误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某应当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罗某名下,法院依法查封并无不当,老罗所提异议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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